中国科学院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副标题:
一、导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科学院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LMB)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是:凡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做为二级或二级以上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的安装验收要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重点实验室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资产财务处、仪器设备科、重点实验室管理层等组成,验收组负责人应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
第四条 验收小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前的准备工作。1、编制验收工作日程,制订验收方案。2、翻译、学习仪器设备全部资料,培训技术人员。3、拟订设备配套计划及实验室改、扩建工艺设计。准备好实验室场所和必要的辅助设备、专用工具等。
第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实物验收与安装调试工作。1、检查包装外形、仪器设备整体和各部件外观是否完好,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必要时进行照相取证。2、根据装箱单,核对仪器设备、配件、零配件的数量是否齐全。3、严格按照说明书或出厂指标逐项验收各项技术指标,反复测试仪器设备的性能,做好记录,填写《中国科学院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验收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南海海洋研究所保密室存档,一份由南海海洋研究所仪器设备科存档,一份留重点实验室存档。4、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和检查规程、安全措施。5、贵重仪器的有关资料,包括合同、装箱单、质量证明、说明书、电子线路图及验收记录、技术验收报告等在验收合格后,全部整理成册,由仪器设备科入档管理,复印件留重点实验室仪器组查用。
第六条 验收工作要在设备到位一个月内完成。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要及时汇报重点实验室,以便视情况进行处理或索赔。
第七条 在保修期内,应充分使用该仪器设备,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二、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八条 贵重仪器的使用管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和效益。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1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至少配备三人,其中至少一名专职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贵重仪器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与考核,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贵重仪器主管人员(负责人)的职责是:1、维护仪器正常运转,解决技术问题,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2、负责组织在贵重仪器上的各项教学、科研及技术服务活动,开发新的功能,使其发挥最大效益。3、制定有关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贵重仪器根据需要可配备一名专职操作员(编制或非编制) ,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1. 操作员职责定位:操作员是为了实际操作,及经常性维护贵重仪器处于高品质待用状态而设,并非专职科研人员。操作员以完成委托测试分析,执行日常维护性工作为首要任务,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违反此优先顺序。操作员只有在完成委托测试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公余时间参与相关课题研究。 2. 操作员得经常性接受再教育训练,以维持并提高其分析工作水平。 3. 操作员对每一工作日的工作完成情况建立“工作日志”,并定期向仪器管理人汇报工作进度,接受仪器管理监督小组的督察。 4. 操作员应遵守“工作保密”的原则,不得将委托人的分析资料转告非当事人。
第十一条 兼任贵重仪器管理员的科研人员,在该仪器设备上的工作量由重点实验室酌定记入其工作量,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贵重仪器的使用记录及维护、维修记录。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贵重仪器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存入所档案室。贵重仪器要逐台建立使用、维护日记制度,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上机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者要酌情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贵重仪器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有需要如开发功能,改造设备,研制新产品时,需按精密贵重程度和分级管理权限范围,履行手续后方能进行。
第十七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贵重仪器的维修工作,立足于自力更生,建立自己的维修队伍,提高自己的维修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量,设立专门承担维修任务的技术职务岗位。并可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提高维修人员的积极性和维修水平。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力量修复使用,并作好维修记录。对较大的故障或事故,主管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报告,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故障或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所外的协作、咨询、社会服务要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应作为“抵支收入”处理,其纯收入纳入重点实验室年度设备经费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基金中。
三、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工作由实验室和人事教育处主持。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申请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组和个人,重点实验室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所里推荐,由所及时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专管共用差的仪器组和个人,将给予批评。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的: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考核的主要内容是:1、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2、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测试样品、培训人员);3、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及所内外科研成果数;4、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5、贵重仪器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6、技术档案、贵重仪器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贵重仪器年终由重点实验室组织检查和考核,然后报所人事教育处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中国科学院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
2007年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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