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副标题:
为推进我所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研究生奖助体系,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等文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对象,应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研究所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共计六个类别。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现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2000元/年•生, 硕士生6000元/年•生。具体发放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每年评选一次并覆盖约2-3%研究生。具体评选按照《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五条 “中科院奖学金”按照院设立及冠名联合设立的相关意愿和要求,由院教育主管部门、国科大及中科院研究生教育基金会统筹安排,我所将按年度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组织评选、申报、发放。
第六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生、硕士生8000元/年•生的标准以及100%缴纳学费研究生规模,核定当年各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我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
1、评选对象
我所按国科大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设置
学业奖学金共设A、B、C三等,名额分配比例为2:3:5。博士生A、B、C三等奖学金分别设置为18000、13000、11000元/年•生,硕士生A、B、C三等奖学金分别设置为10000、8000、7200元/年•生。其中,一年级研究生将按国科大规定生均标准统一发放。
3、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所相关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评选内容
评选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品德(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精神、参加社会活动、科研道德及遵纪守法等)、学业表现(课程学习、表彰奖励、论文开题、中期进展情况等)、学术科研(科研成果、学术交流、参与科研项目情况等)等三方面。
5、评选组织与程序:
各学科每年9-10月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在10月中旬前将评选结果报研究生部,经所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按要求报送国科大。
评选前 ,各学科应公布评审小组组成、评选办法、时间安排等。各学科应成立由不少于7人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学科主任、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导师代表组成,研究生部参加但不作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依得票高低,按2:3:5比例产生初评结果。投票结果应获评审小组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七条 “研究所奖学金”是指由我所自行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经费由所财政筹措,鼓励冠名捐助。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硕士一年级按400元/月•生发放,二、三年级按500元/月•生发放;
2、博士(含直博生)一年级按600元/月•生发放,二、三年级按700元/月•生发放;
3、每年9月,由各学科初审后报研究生部。初审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业表现、学术科研等方面。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努力且不听规劝、或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研究生,研究所奖学金可予以核减或停发。
第八条 “三助津贴”是指由研究所职能部门、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职能部门、实验室或导师负责设立岗位、确定职责、筹措经费、履行考核、安排发放等。“三助津贴”标准为:
1、硕士生一年级集中教学阶段未参与科研不发,二、三年级按600-1200元/月•生标准发放;
2、博士生按1200-1800元/月•生标准发放;
3、直博生一年级集中教学阶段未参与科研不发,二年级及以后按1200-1800元/月•生标准发放;
4、学生入学后应与职能部门、实验室或导师签订岗位任务书,并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考核。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努力的研究生,津贴应予减发;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津贴应予停发。
第九条 实施上述六类奖助学金制度后,我所为研究生购买广州市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为研究生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险(简称“医疗三险”)的保障。
第十条 2014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入学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并享受相应奖助学金。如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在规定期限缴纳学费的,可以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减免学费的申请,由学校审核确定学费是否减免。学生缴纳学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休学、因公出国期间(含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研究所资助和导师课题资助),暂停其全部奖助学金的发放,待其回国后恢复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处分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消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在处分下达之日起停发。
第十三条 定向培养学生按协议缴纳学费,并由原单位保留工资档案关系及医疗保障,不发各类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我所成立由7或9人组成的所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审定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应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投票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十五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粤公网安备44011502001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