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实施办法
副标题: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二章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三章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特别资助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进站满4个月;
2.已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或在项目成果转化方面取得好的成效;
3.发展潜力大,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表现出较强的创新能力;
4.申请特别资助须依托一项具体科研项目,项目应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科研能力和水平;
5.申请项目可以是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的延续和深化,但必须有新意。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人的纸质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存档三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基金会按照二级学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组,对申请材料较少的相近二级学科予以合并,对申请材料较多的二级学科拆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原则上不超过25人。
(二)通讯评审采用网上匿名方式进行。基金会从专家库中随机为每个评审组聘请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与说明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按百分制量化打分。申请人的学术发展基础条件占20分,科研创新能力占35分,选题的前瞻性和实用性占25分,选题可行性占20分。每个申请人的有效回分专家不得少于3名。
(三)基金会汇总专家评分,按照体操计分法计算各申请人的得分。在评审组内对申请人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选取一定比例的申请人进入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一)基金会按照一级学科对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组,对相近一级学科予以合并。根据资助名额与各一级学科申请人数确定本学科的评审名额,四舍五入取整。
(二)基金会从专家库中随机为每个评审组聘请5名以上同行专家,合并组成的评审组内各一级学科至少聘请1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创新能力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以投票方式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